在自主与独立之间:天下秩序的崩溃与国际法语言的政治
沙龙的年轻人们在寻找真景:沙龙的年轻人们拥抱九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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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岛
日清讲和纪念馆
金熙善
梨花女子大学国际学部国际学专业(国际政治、国际法)
I. 绪论:在天下秩序与国际法秩序的转型期中
19世纪后半叶的东亚,是旧有的国际秩序解体、新的国际法体系确立的大转型时期。数百年间成为朝鲜外交基本规范的传统朝贡体系,是以中国为文明中心,将周边世界按文明/野蛮的等级排列的结构,朝鲜则在此内部将自身定位为“小中华”。在这个秩序中,外交并非“法律权利与义务的交换”,而是确认文明秩序的礼仪与礼教。也就是说,对朝鲜而言,国际关系并非法律、制度的空间,而是基于文化、道德、礼仪的关系性秩序。
这种世界观也反映在朝鲜的“自主(自主)”概念中。朝鲜所说的自主并非相当于“国家主权”的概念,而是指在天下秩序内部被允许的自律性,即更接近于“各守其事”的意义,这与清总理衙门所解释的“朝鲜是属国,但只朝贡,国事皆自主”的惯例性认识相吻合。传统上,朝鲜与清建立的朝贡、册封关系也并非法律上的从属关系,而是文明等级与相互承认的秩序,因此,朝鲜在行使外交自主性的同时,也无需主张自己是独立国家。如此,“自主”是关系性概念,其前提是与近代国际法上的“独立(independence)”或“主权(sovereignty)”概念在结构上不同的世界。
19世纪中叶的丙寅洋扰(1866年)和辛未洋扰(1871年)是展现这种秩序认识复杂性的事件。当时法国和美国在处理朝鲜问题时,试图确认朝鲜与清的关系及其从属与否,并提出了“如果是属国,责任归属宗主国”的逻辑。对此,清总理衙门回答说:“朝鲜确实是属国,但只朝贡,所有国事皆自主。”然而,朝鲜在对外上却利用属国这一地位作为外交逻辑,拒绝了法国和美国的条约签订要求。这些事件表明,“自主”被用作与国际法上的独立完全不同的意义,即“从属中的自律”。也就是说,朝鲜和清都未将“属国-国事自主”的结合视为矛盾,而西方国际法
- 20 - 语言则认为“属国”与“独立”是不可并存的地位,因此,同一概念的翻译在结构上必然会产生偏差。
另一方面,从更广阔的视角来看,19世纪中叶是英国主导的西方帝国主义瓦解非西方既有帝国秩序的历史转折点。通过鸦片战争和南京条约体系,清朝接受了基于条约、主权、领土的法律秩序,结果天下秩序的中心迅速崩溃。在此间隙,日本通过明治维新积极吸收西方国际法,重新定义了自身为“近代主权国家”。日本将条约签订能力、对外不干涉、独立国家的法律地位视为新国家认同的核心指标,这些变化对日本看待朝鲜的认识和战略也产生了决定性影响。
然而,朝鲜的大多数官僚阶层倾向于在传统秩序语言中吸收、重新解释这些变化,而不是将其转化为近代国际法的语言。特别是在围绕条约签订的许多讨论中,强烈地表现出将条约理解为礼教秩序的延伸,而非明确权利义务的法律契约。这样,基于传统秩序的朝鲜外交思维与掌握了近代国际法的日本外交战略发生冲突,导致相同的词语——“自主(自主)”和“独立(independence)”——被理解为完全不同的意义。
这里的“冲突”并非指“现场互相争斗”,而是指同一文句在不同规范体系中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从而导致外交选择的冲突状态。1876年《朝日修好条规》第一条“朝鲜国自主之邦,保有与日本国平等之权”对朝鲜而言被解读为“确认天下秩序内部的自律性”,对日本而言则被解读为“排除清朝宗主权,规定为国际法上的独立国家”。也就是说,文句是唯一的,但其所连接的世界(天下秩序)不同,结果该条款成为了同时包含“维持关系”和“瓦解关系”的矛盾装置。这种意义上的分歧不断累积,后来成为围绕朝鲜地位的清日竞争的核心争论点,并于1895年通过《下关条约》第一款首先宣布朝鲜的“独立自主国”地位,从而达到了用国际法文句确定政治结论的阶段。
特别是,“自主”在东亚册封秩序内部也是可以无矛盾使用的灵活概念,因此朝鲜可以通过它在维持关系秩序的同时主张自律性。相反,日本则将这种灵活性翻译固定为国际法的“独立”,企图达到重新规定朝鲜-清关系并产生政治效果的目的。
壬辰倭乱后,韩日交涉大致通过对马藩进行中介,日本的“中央权力(幕府)”直接驻扎朝鲜、派遣定期使节的形式受到限制。结果,虽然名义上是“交邻”,但在实际操作结构中,由于中介者(对马)的介入,不对称性不断累积。例如,外交文件的传递、翻译、礼仪调整等集中在中介者手中,导致信息不对称结构化,这为词语解释(称谓、关系规定)上的“摩擦”长期以来对日方有利留下了空间。当“中介者”掌握了“表达选择权(翻译、文件形式、礼仪措辞)”时,每次发生冲突,原文解释的主导权就会累积,这为日后条约文句的“法律意义”被固定为日式奠定了基础。
- 21 - 这是朝鲜王朝在壬辰倭乱后持续保持对日警惕的产物,结果是朝鲜与日本之间的交往,形式上对等,但实际上是一方单方面且受限制的关系。两国在不同的语言认知下,为了维持表面的平衡而采取了折衷的解释。例如,“大君”这一称谓在朝鲜是国王的下位尊称,但在日本则被视为与国王对等或地位更高的称谓。这种语言上的折衷,后来成为了产生“自主”与“独立”认知差距的基础。这种不对称的交邻结构,在19世纪末朝鲜和日本使用的外交语言——朝鲜的“自主”和日本的“独立”——中也得到了直接体现。这两个词在表面上相似,但实际上反映了不同的世界观和政治目的。
条约第一条明确规定的“朝鲜是自主地方”的表述,对朝鲜而言是现有秩序下自律性的确认,对日本而言则是否定清朝宗主权,将朝鲜规定为国际法上独立国家的宣言。两国在完全不同的世界观中解释相同的词语,而正是这种概念上的断裂,成为了此后朝鲜-日本-清三角关系中反复出现的矛盾的根源。条约中写道:“朝鲜是自主国家”这句话,对朝鲜而言是现有秩序下自律性的确认,对日本而言则起到了否定清朝宗主权和宣布朝鲜为国际法上独立国家的意义。两国在完全不同的世界观中解释相同的词语,而正是这种概念上的断裂,成为了此后朝鲜–日本–清三角关系中反复出现的矛盾的根源。
《江华岛条约》第一条包含了将朝鲜规定为“自主地方”的文句,这是日本将朝鲜纳入近代国际法秩序,同时事先阻止清朝宗主权主张的战略计算的反映。
另一方面,朝鲜政府认为通过《江华岛条约》可以打破朝鲜在国际上孤立的局面,同时恢复并巩固与日本原有的友谊。条约的签订,无论好坏,都意味着朝鲜终于踏入了以新范式为基础的国际关系的一只脚,这是一个历史性的事件。
此后,日本战略性地运用国际法语言,逐步扩大对朝鲜的影响力。第一,将朝鲜规定为“独立国”,在国际法上瓦解朝鲜-清关系(否定属国地位);第二,通过将朝鲜定位为近代国际法上的独立国这一逻辑,迫使朝鲜自行承担外交责任,从而制度性地削弱了呼唤或期待清朝作为后见者的途径(独立制度化带来的孤立效果);第三,通过条约体系加强军事、财政、外交介入,追求从保护国化到统监政治,再到合并的从属的完成。在此过程中,日本使用的“独立”概念并非解放的语言,而是合法化殖民统治的国际法战略语言。
然而,尽管由于19世纪90年代初的实际权力关系(清朝占优)表面上看起来“朝鲜处于清朝的秩序之中”,但有关措辞的解释和地位的规定却以双方都无法让步的方式持续冲突,这种冲突最终在1895年的《马关条约》第一款中以“承认大清国今已晓谕中国,确保朝鲜 ممل土 ممل国,不与别国吞口占,永 konstit为独立自主,并恩准中国日后不得仍如旧例,与朝鲜订立藩属一体关系”这一宣言得以整理。
- 22 - 这种变化可以通过我们实际考察的现场——出岛、格洛弗花园、韩日交流博物馆、门司港复古地区等——更加鲜明地体现出来。出岛是日本最初接受西方科学、法律、知识的空间,格洛弗花园是日本作为条约港实践近代国际秩序的现场,下关则是日本试图与西方列强平等交涉的国际法实战舞台。日本接受近代国际法秩序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对外扩张,展开对朝政策的脉络,正是与这些空间的历 史紧密相连。
本考察报告书将基于这些现场考察,从概念史、外交史、国际法学的观 点分析条约文句中概念的意义、外交选择的背景、国际法的战略运用、朝鲜与日本的世界观冲突。理解朝鲜未能理解的世界观变化与日本积极运用的国际法语言之间的差距,是把握东亚近代史结构性断裂的关键,而通过此次考察确认的现场脉络,将是能够具体而直接地体感这些变化的重要的线索。
II. “自主”与“独立”解释的冲突与日本的国际法战略
1. 朝鲜的“自主(自主)”概念:传统中华秩序下的自律性
19世纪朝鲜使用的“自主(自主)”与近代国际法上的“独立(independence)”是根本不同的概念。朝鲜的“自主”是指在册封·朝贡秩序中被承认的“以从属为前提的自律性”的关系性概念。此时朝鲜所前提的国际秩序并非基于主权和领土概念的法律秩序,而是以文化等级和礼教为中心运作的天下秩序·事大交邻体制。朝鲜将自身视为中华文明的一部分,将外交行为理解为“通过礼(禮)确认地位性关系”,而非法律权利和义务的交换。因此,“自主”也并非独立国家的宣言,而是确认在天下秩序内部被允许的自律性地位的概念。
可以找到支持这一点的史料。首先,在丙寅洋扰(1866年)期间,法国质问“朝鲜是否是清的属国?”,清总理衙门回答如下:“朝鲜虽为属国,惟贡而已,其国事皆自主。”
(朝鲜虽然是属国,但只朝贡,其国事皆自主。)
这里的“自主”并非指国际法上的独立(independence),而是指以属国地位为前提,但内政自行处理的惯例性自治权。朝鲜在外交上利用了这种属国、自主的逻辑,拒绝了西方列强的条约要求。也就是说,朝鲜的“自主”是关系性、道德性秩序的概念,而非国际法上的地位。
- 23 - 很难说朝鲜“完全不理解”。朝鲜至少在实践中知道(1)条约具有强制力,(2)条约文句会成为外交争端的焦点,(3)“属国-国事自主”的逻辑可以作为与西方列强交涉的盾牌。但是,朝鲜未能充分内化的,是“自主”被翻译成国际法语法时产生的“地位重新定义效果(排除清朝,朝鲜单独负责)”。反之,日本从一开始就瞄准了那个效果,选择了“自主”这一东亚词汇,设计了连接到国际法上的“独立”的文句。
黄遵宪的《朝鲜策略》(1880年)也重复了同样的结构。“中国保之以藩属之名,而我实自主其国矣。”
(中国以藩属之名保护它,但实际上朝鲜是自主地管理其国家。)
此外,在朝鲜发给日本的官方外交文件中《书启》中,“自主”概念也如下出现:
“我东藩自主其国已久。”
(我国东藩长期以来自主管理其国家。)
这里朝鲜将自己定位为“东藩”,明确将自己置于以中国为中心的册封体制内部。也就是说,朝鲜的“自主”并非否定册封关系的语言,而是指在此关系前提下维持的自律性国政运营。概念边界不明确的抽象概念词“自主”一词,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可以以与东亚特有的册封体制相协调(compatible)的方式来解释,朝鲜正是朝着这个方向理解和运用了这个概念。“自主之邦”这一表达,从朝鲜的立场来看,比日本所意图的国际法意义,在传统秩序内可以做出更有限的解释。
金容九如此评价朝鲜的自主概念:“在事大秩序下,外藩的政教禁令是自主的。朝鲜方面是这样理解《江华岛条约》第一条的。”
也就是说,朝鲜所说的“自主”并非近代国际法上的独立宣言,而是以确认现有秩序的连续性和正当性的方式进行的表达。朝鲜只是强调自己是“基于礼(禮)维持关系并能自行处理事务的存在”,而非从属于他人的存在,并未将其理解为国际法上的独立国家或主权国家的宣言。
- 24 - 正是由于这种认识结构,朝鲜试图将《江华岛条约》等一系列条约理解为礼教的一部分,而非将其所具有的国际法、制度含义转化为近代国际法的语言,而是将其理解为现有礼教秩序的延伸来应对。
相反,日本积极学习西方国际法,并将其转化为外交战略语言加以运用。金容九记录如下:
另一方面,日本积极学习西方国际法,并将其转化为外交战略语言加以运用。金勇九(Kim Yonggu)记载如下:
在1876年2月朝鲜与日本交涉修好条约时,日本的知识分子之间已经广泛使用万国公法或国际法的术语,这表明国际法语言对朝鲜来说是陌生的,而对日本来说,它已经作为条约起草和外交谈判的实用语言被运用。
最终,朝鲜将“自主”理解为传统国际秩序下的自律性,而日本则将其翻译并用作与近代国际法上的独立相同的语言。同一个词语在完全不同的意义上运作的结构,这正是“自主”和“独立”概念的本质性冲突。
这种解释上的差异并非抽象理论,而是具体体现在谈判当事人的措辞选择上。1876年条约签订过程中,日方全权代表是黑田清隆,朝方全权代表是申旽,他们达成的第一条文句成为了日后地位争论的起点。
2. 日本的“独立”概念:接受近代国际法
另一方面,明治时期的日本外交官僚层在明治维新后系统性地接受西方国际法,并将“独立(independence)”概念作为国际战略语言使用。明治时期的日本积极翻译、介绍西方国际法,并迅速将独立、主权、条约等法律概念内化为外交实践的基本语言。
此时日本使用的“独立”一词,与其说是抽象的主权概念,不如说是正面顾及中国而产生的战略性外交语言。日本外务省从构想对朝政策的初期阶段开始,就将处理朝鲜问题视为与重新定义朝鲜与中国关系的核心课题,而非单独的事件。日本在假定朝鲜属于中国朝贡秩序的前提下,考虑通过先整理与中国关系而非与朝鲜直接冲突,将朝鲜置于一个较低的地位。这种构想包含了在紧急情况下事先阻止中国介入的战略计算,并且可以认为后来在《马关条约》第一款中以宣布朝鲜地位的方式制度化了。也就是说,日本的“独立国”构想与旨在分离朝鲜于中国朝贡秩序的对中牵制战略紧密结合。
- 25 - 这种问题意识与日本看待朝鲜问题的更根本的认识相结合,即在围绕朝鲜的列强竞争中,日本必须成为先行者这一战略判断。西方列强已经通过在中国获得租界和利益区深入东亚,但对日本而言,更紧迫的任务是防止朝鲜成为西方列强帝国主义侵略的对象。日本将在此之前,在西方列强正式进入朝鲜之前,优先确保本国对朝鲜的影响力和利益视为国家利益的首要任务。在这种认识下,日本将介入朝鲜问题包装成“解决朝鲜问题以维持东亚秩序”的外交和对外名分,而非单纯的势力扩张问题。
特别是,俄罗斯向远东扩张以及围绕海上交通线的担忧,以及1861年所谓的“对马事件”,成为日本重新认识周边海峡和岛屿战略意义的契机之一。然而,与其说这种安全危机意识直接导致了单一的对朝政策,不如说是在1870年代日本政界、舆论、政策讨论中,在围绕朝鲜的危险与机遇并存的讨论过程中逐渐累积起来的。换言之,“朝鲜问题”并非单纯的外交议题,而是与东亚势力均衡的变化、列强的渗透可能性、日本的海上防卫构想相结合而形成的复杂论述。
这种论述与征韩论相结合,有时以强硬的形式爆发,但同时也分化为条约签订、通商扩大、外交介入、以及通过国际法语言规定地位等多种政策路径。因此,日本所谓的“解决朝鲜问题”,虽然表面上常常以地区秩序和稳定为名,但实际上与在列强竞争全面展开之前,优先确保对朝鲜的影响力和利益的国家利益计算紧密相连。从这个意义上说,“朝鲜问题”这一表述,在声称保护朝鲜的同时,也将其重构为需要管理·介入的对象,具有双重性质,这种认识成为了日后支持条约体系的扩大和阶段性介入逻辑的基础。
《朝日修好条规》正是日本的这种认识和战略首次制度化的条约。通过这份条约,日本以“朝鲜问题”为名,在中华体系中制造裂痕,并对外宣称其已抢在西方列强之前获得了对朝鲜的影响力。也就是说,《朝日修好条规》可以被评价为日本在围绕朝鲜的国际竞争格局中,将自身定位为先行者的起点。重要的是,日本在1876年的条约中,与其直接将“独立”置于首位,不如使用东亚外交语境中可以接受的“自主”,以达到相同的效果。也就是说,“自主”是朝鲜难以拒绝的语言,而日本则将其灵活性“翻译”为“国际法上的独立”,从而最大化了政治效果。总之,日本试图通过将“朝鲜难以拒绝的词语(自主)”替换为“列强承认的词语(独立/independence)”的方式,同时确保了措辞的可接受性和国际政治学上的效力。
这种战略此后也一贯保持。日本政府内部,伊藤博文、井上馨等核心政策制定者与外国顾问波松纳德等法律·外交知识分子进行了讨论,并认识到派遣使节同时确认中国意图的外交并行路线的重要性。
- 26 - 并且,日本基于自身已深度融入近代国际法秩序的经验来接触朝鲜。日本在1854年开国后,与多个西方国家连续签订了通商修好条约,在实践层面反复学习了条约签订、治外法权、最惠国待遇等西方国际法规范。这种经验的积累,成为了将国际法视为解释国家运营和对外战略的基本语言,而非单纯的外交技术或形式性规范的基础。
此外,日本以其已深度融入近代国际法秩序的经验为基础来接触朝鲜。日本自1854年开国以来,与多个西方国家连续签订了通商修好条约,并在条约签订、治外法权、最惠国待遇等西方国际法规范方面,在实务层面反复学习。这种经验的积累,成为了将国际法内化为解释国家运营和对外战略的基本语言的土壤,而不仅仅是作为一种外交技巧或形式规范。
因此,日本所说的“独立”并非中立的法律术语,而是为了确保对朝鲜主导权而采取的外交语言战略。日本通过宣布“独立”,将朝鲜从清朝的影响圈中分离出来,在外交上孤立朝鲜,最终为通过保护国化到统监政治,再到统监政治的合并等过程在国际法上进行正当化奠定了基础。实际上,在1876年朝鲜和日本的修好条约交涉过程中,日本的知识阶层普遍已经广泛使用万国公法和国际法的术语,这表明国际法在日本社会已经作为一种“社会语言”和统治语言发挥作用。在这种条件下,日本通过条约文句在国际法语言上规定朝鲜的地位,并战略性地使用“独立”等概念,并非仅仅是肤浅地模仿西方列强的外交惯例,而是将其作为实现本国外交目标的核心逻辑来运用国际法的成果。
日本外务省的《朝鲜闻见備考》和陆奥宗光《蹇蹇录》中使用的“独立”概念,更明确地显示了这种战略性。陆奥在论述朝鲜问题时记录如下:
“名义上独立国と爲スモ、実際ニ於テハ我邦ニ於て扶持スルノ義務アリ。” (名义上是独立国,但实际上我国有扶持的义务。)
这表明,日本所谓的“独立”概念并非保证朝鲜完全自主的概念,而是以保护(protection)为名,作为间接统治朝鲜的依据。日本政府1894年的内政改革文件也将朝鲜的独立规定为“需要整理、指导的对象”。
“保护朝鲜国的独立,整理其内政,乃帝国的责任。”
(保护朝鲜国的独立,整理其内政,乃帝国的责任。)
由此可见,日本的“独立”概念虽然借用了西方国际法的语言,但实际上却作为一种战略概念运作,旨在将朝鲜从清朝分离出来,在外交上孤立朝鲜,并最终为其保护国化和吞并提供正当性。
- 27 - 《马关条约》(1895年)第一款也属于这一战略的延伸。 《马关条约》第一款以宣布朝鲜的地位,即承认朝鲜为“完全无缺的独立自主国家”,并废除朝贡、贡献仪式为宗旨。 《马关条约》第一款之所以纳入朝鲜问题,并非偶然,而是日本和清朝试图以各自不同的方式处理围绕朝鲜地位的战争意义的结果。
在日本国内,要求通过《媾和条约》的措辞明确体现战争成果的呼声非常强烈。这是因为,如果朝鲜问题悬而未决,清日战争的政治意义可能会变得模糊。在此背景下,将宣示性规定朝鲜地位的条款置于第一款,是战争名分和成果在条约层面固定的国内政治压力的反映。表面上并列了“独立”和“自主”,但日本将其解释为“将朝鲜从清朝的属国中完全分离出来”,并通过宣示国际法上的独立,抢占了干预朝鲜的法理依据。因此,日本所谓的“独立”并非中立的法律术语,而是为了确保对朝鲜主导权而采取的外交语言战略。日本通过宣示“独立”,试图将朝鲜重塑为自己的势力范围,这成为后来统监政治和吞并的依据。
另一方面,李经芳在对将朝鲜独立明确载入条约持谨慎态度。他担心,如果将朝鲜问题置于《马关条约》的开端(第一款),清朝的国际地位可能会受到象征性的严重损害。然而,在战况和本国压力下,他难以坚持这些担忧,最终朝鲜问题以否定清朝原有秩序的形式反映在条约文本中。
日本外务省定义的独立国家是“不受他国干涉,拥有自主缔结条约的国家”,但日本以朝鲜不具备实质性履行这些条件的能力为由,为其持续干预提供了正当性。
这种接受方式导致朝鲜的“自主”(在事大、君臣关系中的自主性)与日本的“独立”(近代国际法上的主权)之间产生了根本性的断裂。尽管条约文本使用了相同的措辞,但两国解释截然不同的原因就在于此。
因此,日本利用“使朝鲜成为独立国”的国际法语言,否定了朝鲜与清朝的宗主权关系,在外交上孤立朝鲜,并最终为其殖民化过程获得了正当性。
通过“朝鲜是独立国(sovereign independent state)”的表面理由,试图将朝鲜从清朝分离并纳入日本势力范围;通过“与独立国朝鲜缔结平等条约”的表面理由,试图通过条约逐步介入朝鲜的军事、财政和外交;通过“保障朝鲜独立”的表面理由,试图通过保护国化获得统监政治的理由,并通过统监政治获得合并的理由。
- 28 - 3. “独立国”规定的战略功能
在1876年的《江华岛条约》中,日本对朝鲜“自主地方”的规定进行了近代国际法上的解释和运用。日本所理解的“自主”与近代国际法上的“独立(independence)”含义相同,是以不受外部干涉的完全对外主权为前提的概念。日本通过在国际法上宣布朝鲜是独立国而非清朝的属国,否定了清朝对朝鲜的宗主权,并为日本今后的干预提供了法律基础。
《江华岛条约》第一条的规定体现了自主和独立所蕴含意义的冲突。在事大秩序下的外藩,其内政和外交交涉由自主处理是基本原则。朝鲜方面从这个意义上理解了这一条款。然而,日本将其翻译并解释为与西方国际法所说的独立相同的含义。因此,“独立国”条款表面上似乎承认了朝鲜的自主性,但实际上是作为一种战略手段,旨在将朝鲜从中华秩序中分离出来,并重塑为近代国际法体系中的“独立单元”。
更广泛地说,1876年的《日朝修好条规》很好地展示了日本试图用西方式近代国际法体系取代传统朝贡-朝邻体系的意图,以及朝鲜希望尽可能将两国关系束缚在(对朝鲜而言是无法理解的规范语言)传统东亚国际秩序的框架内,这两种意图发生冲突,最终未能完全实现而达成妥协的局面。
《日朝修好条规》中“为革除历来致祸之故之诸法制,极力扩张亲睦之法制,以期两国永远安宁”的规定被日方解释为将来两国关系将重塑为近代国际法关系。从日本的立场来看,第二条的规定雄辩地证明了将两国关系转化为近代国际法关系。日本认为这一规定是近代欧洲国际法中普遍存在的常驻使节制度。此外,日本已经认识到近代国际法的歧视性本质,它可能认为通过向周边国家,特别是朝鲜强加它在欧洲列强那里所遭受的歧视,它也参与了近代国际法的实践。
两国都暴露在各种国际法情境中,并且各自拥有具体的国际法知识,这一点从《日朝修好条规》第12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等具体条款的处理中可以看出。例如,第12条是关于海上遇难船只及船员救助的规定,第14条是关于两国商船自由航行和通商的规定,第15条是关于关税征收和税率的规定,第16条是关于发生纠纷时的解决程序,第17条是关于防止和查处走私的规定等,这些都以当时东亚通行的习惯以上相当具体的国际法知识为前提。这可以被视为支持日本是依据国际法秩序来缔结、解释和采取行动的。
- 29 - 4. 通过国际法语言加深朝鲜的外交孤立和从属
日本在将朝鲜规定为“独立国”后,以此为依据,持续强调朝鲜是应自行负责外交的主权国家。这是通过“独立国就应自行负责外交”的逻辑,在制度上削弱朝鲜将清朝视为外交后盾或依赖的途径。
另一方面,朝鲜停留在中华秩序意义上的“自主”,因此,将近代国际法体系的规范——特别是平等条约缔结、治外法权、税收规避、外交管辖权等——在传统秩序的惯例中进行解释,导致连续签订了不利的条约。日本将这样的朝鲜定义为不熟悉近代外交模式的国家,从而加强了干预的正当性。
《日朝修好条规》第10款规定的领事裁判权,以今天的标准来看是极不平等的领事裁判权条款,但当时朝鲜将其理解为比近代国际法上的“治外法权”更像是原有朝邻惯例(属人主义处理惯例)的延伸,从而降低了谈判和接受的门槛。
这种现象可以用朝鲜并非仅仅是国际法知识不足,而是因为将相关条款理解为传统东亚国际秩序的惯例来解释。在东亚的册封-朝邻体系中,个人的刑事管辖权原则上是根据属人主义原则行使的,特别是在日朝关系中,存在属人主义处理惯例的运作,朝鲜很可能以此为基础,将第10款缩小解释为比近代国际法上的治外法权更像是惯例的制度化。因此,朝鲜判断第10款领事裁判权条款并非近代国际法上的不平等条款,而是原有惯例的延伸,是可以接受的条款。
也就是说,朝鲜并非将此条款理解为日本意图的“近代国际法体系的制度性装置”,而是将其解释为原有礼教秩序中已部分允许的“惯例性例外措施”。因此,日本将第10款解释为近代国际法上的领事裁判权,即否定本国国民受外国司法管辖,而朝鲜则将其简单理解为习惯上承认的属人主义裁判方式。
正是这种认识上的差异,导致了对条约本身性质的根本性问题。朝鲜仍然将《日朝修好条规》视为传统意义上的“朝邻亲善条约”,即礼教关系的调整行为,而日本则将此条约解释为近代国际法上“权利义务明确规定的法律契约”。朝鲜将条约文本理解为礼仪性修辞,而日本则将其理解为国际法秩序中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语言。
最终,面对同一份条约文本,朝鲜用礼仪的语言解释,日本用法律的语言解释。这种概念上和体系上的解释差异,正是导致“自主”和“独立”术语冲突,并进一步引发传统秩序与近代国际法体系结构性断裂的根本原因。
经过壬午兵变和甲申政变,日本回归到1880年的朝鲜政策。即回避与中国的直接政治对抗,转而侧重于间接的经济、文化渗透。1882年10月的岩仓具视的意见书,以及1885年1月井上馨离开汉城时交给代理公使近藤真澄的训令,都很好地说明了这一政策。
- 30 - 示了这一政策。
另一方面,在此过程中,朝鲜的从属关系进一步加深。以往的从属关系是基于传统儒家秩序的礼节的主从关系,而壬午兵变后,中国则强加给朝鲜近代国际法秩序下的从属国地位。张謇、邓承修、张佩纶等人甚至趁此机会主张将朝鲜并入东三省。
结果,日本利用国际法语言,使朝鲜的“传统自主”无效化,并在新的法秩序下将朝鲜重塑为孤立的单元,从而制度化了导致干预、保护、吞并的结构。
III. 《江华岛条约》(1876年)与“自主地方”的解释分歧
1. 朝鲜对“自主地方”的解释:天下秩序内部的自主性
《江华岛条约》第一条规定:“朝鲜国自主之邦,保有与日本国平等之权。” 该条款字面意思为“朝鲜是自主之邦,拥有与日本国平等之权”。
1876年《江华岛条约》第一条的“朝鲜国自主之邦”这一措辞,朝鲜将其理解为传统意义(确认天下秩序内部的自主性)。也就是说,朝鲜认为自己是中国中心秩序的一部分,但又确认了在朝贡体系内部不隶属于特定国家的自主性。对朝鲜而言,“自主地方”仍然是中华国际秩序的延伸概念,并未将其理解为重新定义朝鲜的国际法地位或解体与清朝关系的国际法效果。因此,在朝鲜的解读中,《江华岛条约》第一条更接近于“在现有秩序内确认自主性”,而非“地位变更的宣言”,这种差距成为了日本后续干预得以发生的解释缝隙。
正如19世纪中叶丙寅洋扰(1866年)和辛未洋扰(1871年)所示,朝鲜的“自主”并非国际法上的独立,而是“从属中的自主”。当法国和美国将朝鲜视为清朝的属国,并在缔结条约时追究清朝的责任时,清朝回答说:“朝鲜虽为属国,但所有国事皆自主。” 然而,朝鲜通过外交运用“属国-国事自主”的逻辑,拒绝了西方的条约要求。这样的事例表明,朝鲜所使用的“自主”是一个与近代主权在结构上不同的概念。
此外,朝鲜将缔结条约这一行为本身理解为“礼教仪式程序的延伸”,因此,倾向于将其解释为礼教秩序的延伸,而不是将其理解为用近代国际法的语言转换国家国际法地位和设定干预范围。这导致了《江华岛条约》的法律效果被吸收到对传统秩序的重新解释中。
李根珗指出:“要正确理解和解释1876年的《日朝修好条规》这一历史,首先需要从当时东亚已建立的国际秩序观的角度进行评价的理解学努力。” 缔结《日朝修好条规》
- 31 - 从传统国际秩序的角度进行分析和评价,可以看出《修好条规》的形式和内容与1876年之前东亚,特别是日朝两国之间已建立的国际法惯例具有相当大的连续性(continuity),并且在导致《修好条规》缔结的谈判过程中,朝鲜并非完全处于被动地位,而是从传统东亚国际秩序的角度,时而采取防御性,时而采取积极性的谈判态度,并在某些问题上坚持了自己的立场。
1876年《朝日本国条约》第一条规定的“朝鲜国自主之邦”这一表述,通常被理解为日本为单方面否定事大秩序而插入的条款。然而,该表述在当时被接受的方式与这种简单的解释相去甚远。当时朝鲜并未将其视为近代国际法上的独立国宣言,而是将其理解为解释其长期以来在中原秩序中维持的地位的语言。也就是说,“自主之邦”被接受为表达朝鲜在不否定其为清朝属国的前提下,行使外交、行政自主性的现有身份的概念。在这种理解方式下,朝鲜认为没有理由积极拒绝该条款,这与日本所设想的近代国际法上的独立概念是不同层面的接受。换言之,同一条约文本在日本和朝鲜之间被解释为不同的含义,这种含义上的偏差可以被视为此后围绕朝鲜地位的冲突的潜在起点。
朝鲜的这种认识和应对,为对围绕《日朝修好条规》的既有通说性理解提供了重新审视的空间。实际上,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研究,一直批判性地审视将该条约仅仅理解为日本单方面强加的不平等条约的观点。这些研究实证表明,在条约缔结过程中,日方并非总是积极或主导的,反而朝鲜方面积极地以其理解的传统秩序的语言进行谈判。此外,还指出,在《日朝修好条规》缔结当时的主要争论点是确保两国间的政治平等性,而今天常被指出的不平等性是之后在国际秩序变化中重新构建的评价。这表明,《江华岛条约》第一条的“自主之邦”规定在当时对朝鲜而言可以理解为现有秩序的延伸,并暗示了围绕条约的意义冲突是必然的。
2. 日本的近代国际法解释:“独立国”概念的战略性插入
另一方面,日本将同一条款解释为近代国际法上的完全独立国规定。日本通过近代国际法解释和运用条约第一条的“自主之邦”措辞,试图解体朝鲜与清朝的宗主权关系,将朝鲜引入近代国际法秩序,从而为今后的大陆政策和殖民政策奠定基础。也就是说,日本将“自主之邦”条款作为强制国际法地位转变的工具。
- 32 - 陆奥宗光在《马关条约》中,希望将朝鲜问题定位为核心政治宣言。在条约文本中明确朝鲜脱离清朝从属关系,对于在国际上正当化日本所进行的战争的性质和目的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他预设了朝鲜的“独立”并不直接意味着自主政治能力的获得,并表现出通过条约整理朝鲜问题,使其达到排除清朝干预的程度的认识。这种处理方式与战后在日本势力范围内管理朝鲜问题的外交战略紧密相连。
冈本隆司将《江华岛条约》定义为“试图将从前以来的朝邻关系转化为西方式近代条约关系”。日本将朝鲜规定为非清朝属国而是平等国家,其战略目的是使朝鲜成为国际法上的独立国,从而阻止清朝的宗主权主张,并合法地扩大本国对朝鲜的影响力。
最直接地体现日本这一意图的,正是以下条约第一条。“朝鲜国自主之邦,保有与日本国平等之权。”《江华岛条约》(日朝修好条规),1876年
在此,日本强调的“自主”和“平等之权”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自主性,而是指包括对外不干涉权、缔约能力等在内的近代国际法上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说,对日本而言,“自主之邦”条款是“国际法上的重新构建”手段,旨在将朝鲜从中华秩序中分离出来,并重新配置到新的法秩序下的个体单元。
3. 条约文本解释的冲突:相同的措辞,不同的世界观
朝鲜的传统世界观与日本的近代国际法认识在《江华岛条约》中正面冲突。面对同一条款,朝鲜理解为“自主是秩序内自主性的确认”,日本则理解为“自主”具有否定清朝宗主权并规定朝鲜为独立国的效果。面对同一条款,赋予了完全不同的含义。
这种认识差异成为了此后朝鲜、日本、清朝三角关系中所有外交冲突的根源,并进一步成为导致壬午兵变(1882年)、甲申政变(1884年)、清日战争(1894年)、《马关条约》(1895年)等东亚国际秩序重塑的起点。这种概念上的冲突,在之后通过国际法的语法被重新解释和裁定,并最终在1895年的《下关条约》第一款中被确定为一种“法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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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下关条约》(1895年)第一款与“独立自主国”的国际法化
《下关条约》(马关条约,1895年)的缔约方是日本全权伊藤博文和陆奥宗光,清朝全权是李鸿章和李经芳。《下关条约》(马关条约,1895年)第一款是1876年《江华岛条约》开始的“自主”和“独立”概念冲突被规定为国际法措辞“独立自主国”地位的场面。尽管是清日战争的终战条约,但第一款最先规定朝鲜的地位,表明围绕朝鲜的法律和国际地位问题是战争的核心议题。在终战条约的开篇写明朝鲜的地位,也是一种象征性措施,将战争的性质规定为“朝鲜地位的重新规定”,而非“领土/赔偿”之前。
重要的是,这一条款并非出自“朝鲜所坐的谈判桌”,而是由清朝和日本将朝鲜的地位“裁定为国际法措辞”后确定的条款。也就是说,“冲突”的直接当事者(不仅是朝鲜-日本,还有)清朝全权(李鸿章、李经芳)和日本全权(伊藤博文、陆奥宗光),而朝鲜则处于被“接受结果”的地位。
在《马关条约》中,伊藤博文同意将朝鲜问题置于条约第一款,这与试图通过《马关条约》的措辞固定围绕朝鲜地位问题的清日战争核心争论点的意图相符。同时,它也作为政治和法律手段,为之后继续进行的赔款支付和领土割让等条款提供了正当性。这一判断也与战后日本国内要求明确体现战争成果的舆论紧密相连。
第一款 中国认明朝鲜国确为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国。故凡有亏损其独立自主体制,即如该国向中国所修贡献典礼等,嗣后全行废绝。
“大清国承认朝鲜完全自主独立之邦,恩免朝鲜永远向中国输送该国恐龙朝贡例文。”
—《近代韩国外交文书》第3卷
李鸿章在难以主张朝鲜不再处于清朝宗主权之下的情况下,在谈判中同意将朝鲜问题列为《马关条约》的第一款。他计算的是,通过让步于朝鲜问题,来缓和赔款和割让领土等其他条件,而不是固守对朝鲜的名义上的地位。这种态度是认识到围绕朝鲜问题的国际秩序已经发生变化的結果,而《下关条约》第一款是这种现实认识被固定为措辞的实例。
清朝所说的“自主”是传统册封体系内的自主性,而日本所解释的“独立”是近代国际法上的完全主权国家。日本将其解释为“将朝鲜从清朝的属国中完全分离出来”,并通过宣示国际法上的独立,抢占了干预朝鲜的法理依据。
- 34 - 冈本隆司对日本的这种“独立”概念解释道:“陆奥所说的‘名实相符的朝鲜独立’并非意味着朝鲜的自主性。通过战争,原有的‘属国自主’已经终结,日本‘保护、援助、支持朝鲜的独立’的意义也包含在内。其手段就是日本单独推进的朝鲜内政改革,即甲午改革。”
结果,《马关条约》第一款完成了对朝鲜而言传统自主概念的解体,对清朝而言宗主权放弃的正式宣言,以及对日本而言确保朝鲜干预的国际法依据这三重变化。
这是日本一贯的国际法战略结构性完成的时刻,该战略从1876年的“自主”→1895年的“独立”→1905年的保护国化→1910年的合并。
V. 结论:在天下秩序的崩溃和国际法秩序的重组之中
19世纪后半期的朝鲜-日本关系,并非单纯的两国外交冲突,而是不同国际秩序碰撞的历史性场面。因为朝鲜以天下秩序为基础,日本以近代国际法体系为外交的基本语言,所以即使是相同的词语——“自主”和“独立”——也在不同的世界观中被解读。在《江华岛条约》第一条中,朝鲜被规定为“自主地方”的措辞,对朝鲜而言是传统自主性的确认,但对日本而言,它成为了在国际法体系中重新规定朝鲜-清关系,并将朝鲜定位为“独立国”单位的战略性解释依据。这种解释的不对称性,也形成了导致朝鲜外交孤立、日本介入正当化、殖民地化的结构性基础。“独立国”的朝鲜,原则上承担了“自己责任”的外交,日本则能构建以其责任履行之不可能/不成熟为依据,试图正当化“保护、指导”介入的逻辑。
《马关条约》中的“独立自主国家”条款是日本帝国语言战略的最终完成版。在《蹇蹇录》中,陆奥宗光写道:“名义上承认其为独立国家,但日本予以间接、直接扶持”,明确表明了对朝鲜的“独立保障”实际上是意味着保护国化的不对称从属机制。大石正美等部分讨论中提出的“保护”构想,展示了日本国际法想象力的一面,即将“独立”直接转化为干涉和管理的结构,而非自主性的扩大。
人们常将19世纪末的潮流概括为“独立战胜了自主”,但严格来说,这并非概念间的简单胜负,而是何种规范语言被采纳为判定外交争端的标准的问题。“自主”在天下秩序中是与从属并存的自主性语言,而“独立”在近代国际法中是原则上否定宗主权、属国关系的地位规定语言。1895年《马关条约》第一款以“中国承认朝鲜为完全独立自主之国”的方式,在条约开篇宣示朝鲜的地位,意味着国际法的语法被采纳为地位规定的最终语言,这与朝鲜的意愿无关。因此,与其将这一时期理解为“独立战胜自主的过程”,不如更准确地描述为国际法秩序压倒天下秩序的翻译规则
- 35 - 描述其压倒宗主国并独占外交效力的过程更为准确。
金宗学将这一过程规定为“自主-独立概念的冲突”,并非因为当时的 the外交行为者自身将此视为冲突,而是因为在不同的规范秩序下,对同一条约文本进行解释的原始文献反复得到确认。具体而言,金宗学的“冲突”规定并非特定事件的对立,而是基于不同规范语言对同一事案反复进行不同叙述的原始文献的累积模式。在清朝总理衙门的文件中,朝鲜被描述为“属国”但“国事皆自主”,前提是宗属与自主并存的自然秩序。相反,在日本外务省的文书和陆奥宗光的《蹇蹇录》中,朝鲜的“独立”被规定为干涉和保护的对象,而非自主性的扩大,独立概念直接连接到介入的逻辑。
另一方面,在朝鲜官僚阶层的书信、奏疏、《洪范14条》等文献中,“独立”被理解为对现有“自主”(自强、正统性)概念的近代语言的重新表述,而非从法律上断绝与清朝关系的地位宣言。同样,同一条约文本和概念在不同的规范秩序下被一贯使用这一事实本身,可以被视为金宗学所说的“自主-独立概念冲突”成立的原始文献依据。
例如,清朝总理衙门将朝鲜描述为“属国但国事自主”,前提是宗属与自主的并存是理所当然的,而日本外务省的文书和陆奥宗光的《蹇蹇录》则明确体现了将“独立”理解为保护和介入前提的认识。同时,在朝鲜官僚阶层的书信、奏疏、《洪范14条》等文献中,“独立”被理解为对现有“自主”的近代语言的重新表述,而非取代传统自主概念的新法律地位。像这样,当事者各自在其秩序语言中一贯思考,但当这些语言在条约这一单一文件中重叠时,结果是无法相互翻译的意义差异累积。金宗学所说的“冲突”,正是可以理解为对事后显现的规范语言不对称性及其政治效果进行概念化的分析用语。
这是日本一贯的国际法战略结构性完成的时刻,该战略从1876年的“自主”→1895年的“独立”→1905年的保护国化→1910年的合并。
然而,朝鲜并未完全等同于日本所使用的“独立”语言,而是以既有的“自主”概念为基础,进行了选择性的翻译和重新解释。《洪范14条》第一条是典型的语言转换。
“断绝依附清国之念,确立自主独立之基石。”(《洪范14条》第一条,翻译)
这是朝鲜并非接受了日本式的独立概念,而是以既有的传统“自主”概念为基础重构了近代国家认同的结果。在金允植等人的奏疏中,也反复出现“离开清朝的恩德而独立,并非时宜,抵御外敌在于自身的自主”之类的认识,这表明朝鲜倾向于将“独立”重新定义为与传统自主概念相结合的正统性、自强问题,而非断绝或孤立。
- 36 - 两国在“自主-独立”认识上的差异,并非单纯的翻译问题,而是使用不同秩序语言的两个世界观之间的结构性断裂。而这种断裂,不仅是韩日两国的问题,更是传统东亚秩序与近代欧洲国际法碰撞而产生的“秩序间翻译的失败”,具有普遍意义。即使使用相同的词语,如果其所依据的历史经验和规范结构不同,该语言就可能成为加剧冲突的装置,而非相互理解的媒介。
从这一观点来看,历史研究并非仅仅再现过去的事件。正如 E. H. Carr 所说,“历史是现在与过去之间永不停息的对话”,对过去的解释会随着我们当前所处的国际秩序和问题意识而不断被重构。
本次考察访问的空间——出岛、日韩交流博物馆、格洛弗花园、下关、门司港——展示了这种国际秩序的转变并非仅限于抽象概念的变化,而是体现在具体空间和人们的行动之中。出岛是西方知识和国际法首次流入日本的门户,格洛弗花园和条约港是日本展示自身为“拥有缔约能力的近代国家”的舞台。下关和门司港是日本自诩为与列强平等的国家主体,并在实战中运用新国际法语言的“pianometrics”。在这样的空间背景下,日本不仅是接受了国际法,更是将其转化为对外扩张和帝国形成战略语言。这样的历史经验,我认为也为今天的韩国提供了几个重要的启示。
第一,准确理解和管理外交语言的意义,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存亡。19世纪朝鲜未能充分理解国际法上的“独立”概念就接受条约文本的经验,留下了今天的我们必须仔细分析和应对条约文本、联合声明以及国际规范中每一个词语的法律和政治效果的教训。特别是如今在国际社会中,通过“战略性措辞构建(strategic wording)”来制造事实上的地位变化或解释余地的情况很多,因此围绕语言的谈判能力,我认为是与军事力量、经济力量同等重要的战略资源。
第二,当感知和解释国际秩序变化的能力不足时,付出最大代价的主体是中等规模的国家。在朝鲜将天下秩序的崩溃和国际法秩序的兴起一直视为“内部问题”时,日本学习了新的秩序并加以利用,重新设计了对朝政策。今天的韩国也处于中美竞争、印太秩序重组、全球南方崛起等结构性变化之中。我认为,在秩序转型期,当既有规范弱化、新规则形成的过程中,认识上的滞后和误判将直接导致外交上的脆弱性。
第三,必须成为一个能够主动解释和运用国际法,而不是被动适用国际法的主体。日本将国际法视为“客观规范”,同时将其根据自身利益进行翻译和重构,作为正当化对朝鲜统治的战略语言加以使用。像这样,今天的韩国在WTO、FTA、海洋法、人权·安全规范、投资争端(ISDS)等各种舞台上,不应仅仅是被动遵循规则的
- 37 - 国际法,而应将其作为实现本国利益和规范性指向的工具加以运用。这表明,与过去的朝鲜不同,在法律语言的解释和适用中掌握主导权,就能抵消结构性劣势。
第四,东亚外交史上反复出现的“概念不对称”问题,是现在进行时 的课题。正如《江华岛条约》的“自主-独立”冲突一样,今天韩、日、中三国虽然使用“秩序(order)”、“稳定(stability)”、“自主性(autonomy)”、“开放性(openness)”等相似的词语,但根据各国的历史经验和战略背景,其含义却大相径庭。表达相同但指向的世界不同的概念不对称性,有时会成为加剧误解和冲突的根源。反思过去“秩序间翻译的失败”,我认为是今天在东亚设计新的合作规范和信任形成机制的重要前提条件。
最终,仔细分析过去的秩序冲突,并非简单的历史回顾,而是构建设计当前和未来韩国外交战略所必需的“知识基础设施”的工作。我认为这与河英善·南宫坤在《转换的世界政治》中强调的“知识力”也直接相关。
通过过去几周的“爱之屋”课程,我体会到历史研究并非再现过去的事件,而是通过探索过去各种选择和可能性来寻求现在和未来的方向性。我认为这是本考察报告以及我未来在国际政治学和国际法学习中可以结合的切入点,本考察报告可以说是反映了这种尝试的报告。
通过这次考察,我体会到东亚近代史的转变并非文献中的抽象变化,而是体现在实际空间和外交现场的具体条约文本和行动中的历史过程。我认为这种变化也为当今韩国的外交战略、国际法应对、世界观形成提供了重要的见解。朝鲜未能读懂的国际秩序的变化、日本熟练运用的国际法语言、以及两个世界观碰撞留下的痕迹,将成为当今韩国重新定义自己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并谋求更积极的外交战略和法律应对的必要历史资源。本次考察报告是基于这种问题意识,再次踏足历史现场,试图将那个空间上刻印的语言和权力的痕迹与当今的韩国联系起来的我的一个小小的尝试。
- 38 - 【参考文献】《朝日修好条规》(江华岛条约),1876年。《马关条约》(下关条约),1895年。《洪范14条》,1894年。
《高宗实录》。国史编纂委员会编。
日本外务省。《朝鲜闻见備考》。明治时期日本外务省编纂外交文件《近代韩国外交文件》第3卷。国史编纂委员会编。
陆奥宗光,1895年。《蹇蹇录》。
金允植·朴泳孝奏疏文(收录于《高宗实录》等)。金宗学。2014年。《乙丙日记》。国立中央博物馆。
韩日关系研究所。2017。《朝日守护条规:现代的意义探讨》。青雅出版社。申憲,金钟学。2010。《心行日记:朝鲜记录的江华岛条约》。碧蓝历史。卡尔,爱德华·哈雷特。1961。《历史是什么?》。潘门书局。河永善,南宫坤。2012。《变换的世界政治》。首尔:乙酉文化社。
Wheaton, Henry. 1916年。《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原理)》。London: Sampson Low, Son & Co.
金容九。1994年。《万国公法》。首尔:那南。
金容九。1996年。《世界观冲突与韩末外交史》。首尔:那南。金容九。2004年。《世界外交史》。首尔:那南。
冈本隆司。2014年。《未完的企划:围绕朝鲜独立的东亚近代》。小松堂。
姜相圭。2007年。“19世纪东亚的范式转换与帝国日本”。《论衡》。
李根宽。2004年。“《朝日修好条规》(1876年)的国际法再评价”。《首尔国际法研究》第11卷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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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使用 AI 从韩语原文翻译而来,部分译文或语感可能存在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