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I工作论文] 2022总统成功条件系列:⑧ 宪法的失败,司法部的失败,总统的失败
编者按
随着国会弹劾法官的诉讼,接连出现了“宪法失败”、“道德风险”的评价。为了重塑司法部,总统应发挥何种领导力?《2022总统成功条件》第七章“宪法的失败,司法部的失败,总统的失败”的作者、朝鲜大学院大学教授金正(音译)建议,总统应摆脱“关系人事”的诱惑,以改善司法部的独立性和问责性。他强调,应制定同时满足大法院法官中立性和多样性的人事改革方案。同时,作者要求总统在考虑国会同意的情况下,选拔最佳的大法院院长及法官候选人,之后大法院院长应克制滥用司法行政权,并实现有效的制约逻辑。其结果是,希望提高市民对法院的信任度,摆脱“宪法失败”的陷阱,恢复宪政秩序。
1. “关系人事”导致的宪法·司法部·总统的失败
2021年2月4日,国会进行了法官弹劾。这是对朴槿惠政府时期“梁承泰法院”司法滥用事件中涉及的林成根(音译)副院长进行弹劾追诉的决议。那么,国会为何会采取“弹劾法官”这一史无前例的举措?导致包括大法院院长在内的高级法官站上刑事法庭的“司法滥用”是在何种制度条件下发生的?总统对大法院院长和法官的“关系人事”又带来了怎样的政治后果?本章旨在对这些问题提供解答。
国会弹劾法官的诉讼可被定义为一种“宪法失败”,即宪法内置的权力制约逻辑的崩溃。国会和法院都未能获得市民的信任,导致弹劾法官的诉讼难以区分是宪法的善用还是滥用,这反映了当前的政治状况。法院之所以成为“宪法失败”的一个方面,是因为司法部在其独立性和问责性(问责性)两个层面都陷入了大规模的“道德风险”。当法院摆脱总统及国会的影响力进行判决的制度能力较低,且对于法官的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的惩处制度能力时,就会发生“司法部失败”。为提高司法部的独立性和问责性水平,总统能做的事情并不多。法院组织法内置的权力制约逻辑指示,只有当总统任命最佳候选人担任大法院院长及法官,组成中立性和多样性水平高的大法院会议时,才能防止大法院院长滥用司法行政权。如果总统未能妥善应对大法院院长及法官任命相关的“逆向选择”风险,而执着于“关系人事”,由此产生的司法部的“道德风险”这一“代理损失”将完全由任命者自身承担。这便是司法部“关系人事”频繁导致“总统失败”的根源。
因此,本章不质疑关于司法部改革的各种制度设计建议,例如设立法官独立和审判独立常设机构、废除法院行政处并设立合议制司法行政机构、废除高等法院副院长等法官人事制度改革。[1]但需要指出的是,包括修宪在内的广泛的法律修订所需的制度改革方案,其实现可能性并不高。需要回顾的是,即使在司法滥用事件后出现的“金命秀法院”时期,大法院自身的改革方案也对分散大法院院长的权力持消极态度,而第二十届国会司法改革特别委员会在未能修订后退的法院组织法的情况下结束。
本章在不修订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的前提下,将讨论总统可以采取的司法部改革措施。其出发点是,总统在任命大法院院长和法官时,应摆脱“关系人事”的诱惑。总统若能摆脱“关系人事”,大法院会议的中立性和多样性将增加,从而能够为制约大法院院长滥用司法行政权提供制度条件,并为提高司法部的独立性和问责性水平提供契机。其结果是,法院将有可能摆脱“宪法失败”的陷阱。
2. 法官弹劾导致的宪法失败
2021年2月4日,国会以288票赞成、179票反对通过了弹劾法官的诉讼。尽管宪法法院于2021年6月10日启动弹劾审判,并在10月28日驳回了此请求,但可以肯定的是,宪政史上将把“2021宪纳1”案件记录为国会首次行使宪法第65条赋予的弹劾法官的诉权。[2]然而,宪政史是将此案记录为基于权力分立原则,立法部与司法部之间“制衡”适当运作的“宪法善用”案例,还是将其记录为延长政党竞争逻辑,执政党与反对党之间“党派攻击”过度发动的“宪法滥用”案例,目前尚不确定。因为尽管有宪法法院的法律判断,围绕此案的宪政史定义,政治争论仍在韩国社会各地展开。
国会通过弹劾法官诉讼决议后,执政党共同民主党立即明确表示支持前者立场,称此举是“根据三权分立,履行立法部制约和纠正司法部错误的义务(共同民主党2021)”。相反,反对党国民力量党则采取后者立场,称这是“执政党利用多数席位单方面弹劾法官(国民力量党2021: 20)”。在追究被弹劾人刑事责任的一审法院于2020年2月判决“干预审判的行为,利用被告人的地位或个人亲属关系,侵犯法官独立性,构成违宪行为(首尔中央地方法院2020: 64)”,为前者解释提供了支持。而二审法院于2021年8月则写道:“对于被告人的干预审判行为,在完成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审查之前,就预先定性为‘违宪行为’似乎不妥(李勇景2021)”,支持了后者的解释。在“是否赞成弹劾法官”的舆论调查中,民心在全国法官代表会议审议弹劾法官诉讼后不久的2018年12月,赞成率为52%,反对率为34%(Realmeter 2018),倾向于前者;而在国会提出弹劾法官诉讼后不久的2021年2月,赞成率为44%,反对率为45%(Realmeter 2021),则倾向于后者。由此看来,政党、法院和舆论似乎都难以摆脱弹劾法官诉讼引发的政治冲突的泥潭。
尽管宪法法院未来可能做出更接近“宪法善用”的弹劾审判的法律判断,但仍有必要把握此案背后流动的“宪法失败”结构。宪法第65条赋予立法部的弹劾诉权,源于通过事前预防行政部和司法部滥用权力的制约逻辑。这与国际关系中,通过事先发出信号表明侵略行为将招致难以承受的惩罚性报复,从而防止战争,保障本国安全,这种军事威慑的逻辑如出一辙。军事威慑的成败取决于向他国传递的本国信号的可信度。如果侵略行为将招致的惩罚性报复实际发生的可能性很高,他国就可能根本不会发动侵略。结果是战争发生的可能性降低。关键在于,军事威慑并非通过实际实施惩罚性报复来完成,而是仅通过其“虚拟威胁”来完成其力量(Schelling 2008)。
国会的弹劾法官诉权,其目的并非通过实际行使来对法官施加惩罚性制裁,而是通过虚拟威胁促使法官克制违宪或违法行为,这是一种强制属性。与军事威慑逻辑一样,宪法威慑逻辑的成败也取决于向法官传递的信号的可信度。如果发生违宪或违法行为时,惩罚性制裁实际发生的可能性很高,法官就可能克制该行为。结果是国会行使弹劾诉权的可能降低。宪法威慑通过国会弹劾法官诉权这一惩罚性制裁的虚拟威胁,实现诱导法官克制违宪或违法行为的“不可见”权力运作(Engst 2021)。如果实际发生法官弹劾诉讼,则意味着法官已在克制违宪或违法行为方面失败。因此,宪法威慑逻辑已经崩溃(Helmke 2017)。综合以上论述,可以按如下方式对宪法威慑的成败进行分类(表1)。第一,如果国会积极实现宪法威慑逻辑,法官积极克制违宪或违法行为,则达成①“宪法成功”的平衡。在此平衡点不发生弹劾诉讼。第二,在法官消极克制违宪或违法行为的条件下,国会积极实现宪法威慑逻辑,则发生②“宪法善用”的弹劾诉讼。第三,在法官积极克制违宪或违法行为的条件下,国会消极实现宪法威慑逻辑,则发生③“宪法滥用”的弹劾诉讼。第四,国会消极实现宪法威慑逻辑,法官消极克制违宪或违法行为,则形成④“宪法失败”的陷阱。在此陷阱中,如果发生弹劾诉讼,则无法区分是“宪法善用”还是“宪法滥用”的弹劾诉讼。如果国会一直积极实现宪法威慑逻辑,市民对国会的信任度会很高。同样,如果法官一直积极克制违宪或违法行为,市民对法院的信任度会很高。图1以该假设为基础,通过与34个OECD成员国的比较,经验性地确认了韩国法官弹劾诉讼案例属于哪种类型。[3]横轴的虚线表示法院市民信任度样本平均值,纵轴的虚线表示议会市民信任度样本平均值。经验性发现如下。
表1 宪法威慑的成败
图1 34个OECD成员国法院及议会市民信任度
出处:OECD(2021)
第一,截至2020年,韩国法院的市民信任度为22%,在34个OECD成员国中排名第32位,与样本平均值相比,负向差异为34个百分点。第二,截至2020年,韩国议会的市民信任度为21%,在34个OECD成员国中排名第27位,与样本平均值相比,负向差异为15个百分点。第三,结合这两个指标,韩国在宪法威慑逻辑方面陷入了“宪法失败”的陷阱,与智利、哥伦比亚、墨西哥、波兰等国处于相似位置。
从比较视角来看,韩国陷入“宪法失败”陷阱的事实,为解释为何韩国社会会在国会弹劾法官诉讼问题上陷入政治分裂的漩涡提供了线索。因为身陷“宪法失败”陷阱,韩国社会无人能区分国会弹劾法官诉讼是基于制衡原则的“宪法善用”,还是基于党派攻击逻辑的“宪法滥用”。市民对国会是否积极实现宪法内置的权力制约逻辑持怀疑态度,并对法官是否积极克制违宪或违法行为表示疑问。这两个宪法机构若没有恢复市民信任的改革努力,似乎都难以摆脱“宪法失败”的陷阱。
3. 司法滥用导致的司法部失败
2021年2月的法官弹劾诉讼,或许仅仅是象征2017年3月开始为人所知的所谓“司法滥用”事件长期混乱的一个事件。司法滥用事件是指在“梁承泰法院”开庭的6年间,“高级法官为了推动常设大法院的设立等,将审判作为与朴槿惠政府交易的筹码并介入审判的嫌疑”以及“对司法行政持批评态度的法官进行人事不利处分,同时试图掩盖犯有弊病的法官的过错的嫌疑(高汉率2019)”。在司法部的独立性和问责性两个层面,“梁承泰法院”都造成了大规模“道德风险”的代理损失。结果,包括梁承泰前大法院院长、朴炳大前法官、高永汉前法官、林钟宪前法院行政处次长在内的14名原任及现任法官以被告人身份出庭。[4]然而,截至目前,被判有罪的司法滥用相关法官仅有李奎镇前量刑委员会常任委员、李民哲前法院行政处企划调整室长等2人(李惠理2021)。
对被指控以“审判交易”损害司法部独立性、“审判干预”损害司法部问责性的“梁承泰法院”进行的大法院自身调查,在2017年3月进行了第一次真相调查委员会活动,11月进行了第二次补充调查委员会活动,2018年2月进行了第三次特别调查委员会活动。但这些调查不仅未能消除外界的疑虑,甚至未能平息法院内部的分歧。在2018年6月7日举行的全国法院院长恳谈会上,与会者虽然承认司法行政权滥用的严重性和责任,但认为采取起诉或搜查等措施不妥,并对提出毫无根据的审判交易嫌疑表示担忧。相反,同年6月11日,全国法官代表会议对损害国民对公正审判的信任及法官独立性等宪法价值表示担忧,并宣布有必要进行包括刑事程序在内的真相调查和责任追究。最终,2018年6月18日,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正式展开调查,将司法滥用事件推向通过刑事司法程序处理的局面(权锡千2019)。
根据检察机关的调查结果,“梁承泰法院”的主要嫌疑包括:与强制征用国家赔偿事件相关的与青瓦台及外交部的非正当协商及审判干预共谋;日军慰安妇赔偿事件;全教组非法工会通知处分效力停止执行事件;与元世勋国情院院长事件相关的审判干预共谋;向青瓦台提供法律咨询及便利;与洪日杓议员等国会议员相关的审判干预共谋;收集宪法裁判所内部案件信息、评议结果及动向;报告及收集搜查令搜查记录;对“有不良行为的法官”等进行调查及分类;对司法行政批评法官等进行人事不利处分等,涉及多种事项。其中,对法院内外产生不小冲击的元世勋国情院院长事件相关法院行政处内部文件中的“对于司法部掌握主动权的案件,有必要慎重审视案件处理方向和时间”这句话,暗示了当时将该审判视为与青瓦台进行交易以设立常设大法院这一“梁承泰法院”的夙愿的谈判筹码。该审判始于2013年,历时5年,经过一审、二审、大法院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大法院,特别是发回重审阶段长达19个月的空转,表明“梁承泰法院”为进行审判交易而干预审判的情况相当严重(高汉率2020)。
总而言之,“梁承泰法院”发生的司法滥用事件的根源,在于为了实现设立常设大法院这一大法院院长的议程,与行政部及立法部进行审判交易,并干预下级法院法官所管辖的审判。司法部在通过审判交易损害其独立性功能的同时,又因审判干预而丧失其问责性功能,陷入恶性循环,“梁承泰法院”似乎未能轻易摆脱这种困境。
确认“梁承泰法院”司法滥用事件的发生源于其独立性和问责性的下降,与理解此前发现的法院陷入“宪法失败”陷阱、未能获得市民信任的原因密切相关。一般而言,司法部的独立性是指“法院在不受行政部及立法部政策偏好影响的情况下作出判决的能力(Staton, Reenock, and Holsinger Forthcoming)”,司法部的问责性是指“法院在法官有违法行为时能够进行惩处的‘能力(Kosar 2016)’”。司法部的独立性和问责性本身固然重要,但它们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们起着工具性作用,以确立“法治”或“法律的执行具有高度的透明性、自主性、可预测性、公正性和平等性,并且政府对该法律的执行表现出高度的顺从状态”(Tamanaha 2004)。
表2 对司法部在独立性和问责性两个层面上确立“法治”规范的司法条件进行了分类。第一,如果司法部的独立性和问责性水平都很高,那么法院的判决不受行政部及立法部的影响,且能够有效惩处法官的违法行为,这属于①“司法部成功”的平衡。这创造了确立“法治”规范的最佳司法条件。第二,如果司法部的独立性水平低而问责性水平高,那么能够有效惩处法官的等级制法院的判决会顺从行政部及立法部的影响,这属于②“司法部被奴役”的状态。确立“法治”规范的程度取决于行政部及立法部的顺从程度。第三,如果司法部的独立性水平高而问责性水平低,那么法院的判决将脱离行政部及立法部的影响,但由于难以进行等级制控制,法官的判决将依赖于法官的任意性,这属于③“司法部碎片化”的状态。确立“法治”规范的程度取决于个别法官的顺从程度。第四,如果司法部的独立性水平低且问责性水平也低,那么法院的判决会顺从行政部及司法部的影响,且难以对负责判决的法官进行等级制控制,这属于④“司法部失败”的陷阱。这创造了确立“法治”规范的最差司法条件。
表2 司法部平衡的成败
图2 经验性地确认了韩国司法部的独立性和问责性组合类型属于哪个范畴,并以38个OECD成员国为比较对象。[5]横轴虚线表示司法部独立性指标的样本平均值,纵轴虚线表示司法部问责性指标的样本平均值。经验性发现如下。
第一,2010年至2020年,韩国司法部的独立性平均值为2.65分(满分4分),在38个OECD成员国中排名第34位,与样本平均值相比,负向差异为0.59分。第二,2010年至2020年,韩国司法部的问责性平均值为2.67分(满分4分),在38个OECD成员国中排名第30位,与样本平均值相比,负向差异为0.28分。第三,结合这两个指标,韩国在确立“法治”规范条件方面陷入了“司法部失败”的陷阱,与土耳其、意大利、希腊等国处于相似位置。
从比较视角来看,韩国陷入“司法部失败”陷阱的事实,为解释“梁承泰法院”如何在独立性和问责性两个层面都造成道德风险的代理损失提供了线索。“梁承泰法院”身陷“司法部失败”陷阱,为了追求“常设大法院设立”这一私利而非确立“法治”规范这一公共利益,试图进行审判交易和不正当人事,结果陷入了进一步降低司法部独立性和问责性水平的恶性循环。要摆脱“梁承泰法院”所陷入的“司法部失败”陷阱,需要深入思考提高司法部独立性和问责性水平的改革。
图2 38个OECD成员国的司法部独立性及问责性
出处:Varieties of Democracy Projecthttps://www.v-dem.net/en/data/data/v-dem-dataset-v111/(访问日期:2021.09.05.)
4. “关系人事”导致的总统失败
如果说“梁承泰法院”发生的司法滥用事件更接近道德风险的代理损失,那么从2017年开始的“金命秀法院”发生的所谓“关系人事”则更接近逆向选择的代理损失。道德风险是指总统任命大法院院长及法官后发生的代理损失,即代理人因疏忽而未能实现委托人利益的“法治”规范的行为;而逆向选择是指总统在任命大法院院长及法官之前未能选拔最佳代理人,最终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代理损失。鉴于总统一旦任命大法院院长及法官,几乎没有有效控制代理人的手段,委托人很难直接追究司法部道德风险的责任。“法官非经弹劾或科以金、银以上刑之宣告,不得免职”的宪法第106条规定,是保障代理人法官独立的制度性装置。但同时,它也是阻碍委托人总统控制代理人道德风险的制度性壁垒。
但重要的是,总统可以通过选拔最佳代理人来防止大法院院长及法官任命中的逆向选择。在几乎没有直接手段控制司法部道德风险的情况下,最小化其风险的方法是最大限度地降低选拔大法院院长及法官时的逆向选择风险。宪法第104条规定“大法院院长由总统任命,并经国会同意”,以及“大法院法官由大法院院长推荐,经国会同意,由总统任命”,并且“非大法院院长及大法院法官的法官,由大法院院长任命,并经大法院会议同意”,这一规定赋予了总统减少与代理人相关的逆向选择风险的职责。如果总统未能选拔最佳代理人担任大法院院长及法官,那么该司法部人事任命将导致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其结果将完全归咎于总统的失败,这是宪法内置的回路(崔善2015)。
宪法赋予国会同意权,以防止总统滥用任命权。总统越是将国会的同意权视为一种“不可见”的权力,就越会克制自身的权力行使,从而在选拔大法院院长及法官候选人时更加谨慎。总统与国会之间在任命大法院院长及法官问题上的制约与总统的克制,要形成宪法平衡的最低条件是,总统和国会之间必须持有不同的政策偏好。分权政府的政治条件比集权政府更有可能提高总统在任命大法院院长及法官时选拔更合适候选人的可能性(崔俊英、赵镇万2013)。
将宪法的权力制约逻辑应用于法院组织法,可以理解为司法部的大法院院长扮演总统的角色,大法院会议扮演国会的角色。首先,法院组织法第9条规定,大法院院长“总管司法行政事务,并对司法行政事务相关的公职人员进行指挥、监督”,并拥有在“制定或修订关于法院组织、人事、运营、审判程序”等法律时,“向国会提交书面意见”的权力。法院组织法赋予大法院会议制约大法院院长广泛权力行使的职责。法院组织法第16条规定“大法院会议以全体大法院法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员过半数同意作出决议”,第17条规定其决议事项包括“法官的任命及连任同意”以及“制定及修订大法院规则的事项”等。如果大法院院长克制滥用司法行政权,那便是大法院会议的“不可见”权力充分发挥了其制约作用的结果。与总统和国会的关系相比,大法院院长的克制是在大法院会议的构成在政治中立性和社会多样性方面达到高水平时才可能实现的(Landemore 2013)。
表3 整理了总统在任命大法院院长及法官时应考虑的因素,即代理人的中立性和多样性,并进行了分类。第一,如果大法院会议具有高水平的多样性和高水平的中立性,则可视为最适合人事任命,能够同时提高司法部的独立性和问责性水平,属于①“总统成功”的平衡。第二,如果大法院会议具有低水平的多样性和高水平的中立性,则可视为能够提高司法部独立性水平但可能降低问责性水平的人事任命,属于②“司法部独立性”的选择。第三,如果大法院会议具有高水平的多样性和低水平的中立性,则可视为能够提高司法部问责性水平但可能降低独立性水平的人事任命,属于③“司法部问责性”的选择。第四,如果大法院会议具有低水平的多样性和低水平的中立性,则可视为可能同时降低司法部独立性和问责性水平的最差人事任命,属于④“总统失败”的陷阱。
表3 大法院会议的构成
图3 展示了2005年至2020年总统任命的46名大法院法官的判决倾向。[6]2分表示最保守的倾向,-2分表示最进步的倾向。每个图形符号表示任命该法官的总统,如附图说明所示。利用这些数据制作了图4。人事的中立性以各总统任命的大法院法官判决倾向的平均值作为指标,人事的多样性以各总统任命的大法院法官判决倾向的标准差作为指标。人事的中立性以平均值接近0为佳,人事的多样性以标准差越大为佳。经验性发现如下。
第一,金大中总统任命的大法院法官人事中立性为0.087,多样性为0.270。这属于总统为促进司法部独立性而牺牲问责性的“司法部独立性”选择。第二,卢武铉总统任命的大法院法官人事中立性为-0.154,多样性为1.061。这属于同时促进司法部独立性和问责性的“总统成功”平衡。第三,李明博总统任命的大法院法官人事中立性为0.117,多样性为0.441。这属于总统为促进司法部独立性而牺牲问责性的“司法部独立性”选择。第四,朴槿惠总统任命的大法院法官人事中立性为0.229,多样性为0.337。这属于同时牺牲司法部独立性和问责性的“总统失败”陷阱,其结果正如前一节所述,是“梁承泰法院”的司法滥用,这令人痛心。文在寅总统时期的“金命秀法院”,虽然避开了“总统失败”陷阱,但其人事中立性处于最低水平,这表明“关系人事”的批评并非空穴来风。
图3 大法院法官的判决倾向
● 金大中, ■ 卢武铉, ◯ 李明博, □ 朴槿惠, X 文在寅 出处:中央日报,首尔大学政治研究所(2018);韩奎燮(2020)
图4 总统的大法院院长及法官人事倾向
中立性以绝对值换算后数值反转。◯表示负数。
出处:中央日报,首尔大学政治研究所(2018);韩奎燮(2020)
从比较视角来看,韩国总统中唯一达到“总统成功”平衡的是卢武铉总统。事实上,卢武铉总统时期的“李庸勋法院”被评价为能够同时实现人事的中立性和多样性(权锡千2017)。其他总统都必须牺牲人事的中立性和多样性中的一项或两项。金大中总统和李明博总统的人事任命似乎是提高了中立性但牺牲了多样性。朴槿惠总统的人事任命则中立性低、多样性也低,陷入了“总统失败”的陷阱,其结果正如前一节所述,是“梁承泰法院”的司法滥用,这令人痛心。文在寅总统时期的“金命秀法院”,虽然避开了“总统失败”陷阱,但其人事中立性处于最低水平,这表明“关系人事”的批评并非空穴来风。[7]为防止“金明洙庭”的“代码人事”等逆选择风险重演,总统似乎需要一个能够同时满足大法院法官中立性和多样性的人事改革方案的愿景。
5. 司法改革始于公正的大法院法官人事任命
本章将法官弹劾定义为“宪法的失败”,将司法滥用定义为“司法部的失败”,将代码人事定义为“总统的失败”,并阐明了其制度性因果关系。沿着因果链逆流而上,我们遇到了总统需要解决的最重要的司法改革课题。抑制大法院院长滥用司法行政权的“非可见”权力的运作,始于制度性地保障能够同时具备中立性和多样性的大法院法官会议。
如果总统能够摆脱“代码人事”的诱惑,在审视国会同意权的情况下选拔最合适的大法院院长及法官候选人,那么就可以通过司法改革的第一道门槛。如果大法院院长克制滥用司法行政权,并且具备中立性和多样性的大法院法官会议能够实现有效的制约逻辑,那么提高司法部的独立性和问责性的制度效果——改革的第二道门槛——就有可能显现出来。其结果是,如果法院的市民信任度提高,为法官摆脱“宪法失败”的陷阱提供制度性契机,那么就可以达到司法改革的第三道门槛。归根结底,问题在于总统能在多大程度上克制自己被赋予的大法院院长及法官任命权,从而选拔出最合适的候选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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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最近的司法改革讨论,民主律师会司法中心(2021)的论述较为详尽。
[2]宪法法院院长柳南锡在弹劾审判庭审开始时表示:“本案是宪政史上首次以法官为对象的弹劾审判案件。宪法法院将深刻认识到本案在我们宪法秩序中的庄重意义,并尽最大努力公正审理(李惠利 2021)。”
[3]38个OECD成员国中,加拿大、哥斯达黎加、拉脱维亚、卢森堡因缺乏议会公民信任度数据而被排除。司法机构的公民信任度采用了2000年的测量值,议会的公民信任度采用了2018年的测量值。但比利时、爱尔兰、以色列的议会公民信任度采用了2016年的测量值。有关测量的详细解释可参考OECD(2021)。
[4]司法滥用事件的展开过程由权锡千(2019)详细记述,司法滥用事件的审判过程由高汉率(2019-2021)及李惠利(2019-2021)详细报道。
[5]从“民主多样性”(Varieties of Democracy)研究所在2020年生成的数据V-Dem Dataset version 11.1中,司法独立性采用了2010年至2020年“最高法院独立性”(high court independence)分数的平均值,问责性采用了2010年至2020年“司法问责性”(judicial accountability)分数的平均值。有关测量的详细解释可参考Coppedge et al.(2021)。
[6]最高法院法官判决倾向的数据,截至2018年使用了《中央日报》、首尔大学PolLab(2018)的数据,2018年以后则补充了韩圭燮(2020)的数据。有关测量的详细解释可参考《中央日报》、首尔大学PolLab(2018)。
[7]最高法院法官判决倾向的数据未能包含文在寅总统在2020年9月后任命的李兴九大法官及千大业大法官。考虑到前者具有明显的进步倾向,后者具有中度进步倾向,文在寅总统的大法官人事任命存在落入“总统失败”陷阱的可能性,即中立性和多样性均降低(金钟勋 2021)。
■ 作者:金政_朝鲜大学院大学副教授。耶鲁大学政治学博士。曾任延世大学国际学研究生院客座教授、韩国政治学会统一安保研究分科委员会委员长、亚洲民主研究网络地区协调员、国防部及国防情报本部政策咨询委员。曾任东京大学研究生院综合文化研究科客座研究员、东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庆南大学远东问题研究所责任研究员。研究领域包括比较政治制度、比较政治经济、南北韩关系、东亚国际关系等。发表过《韩国民主化:比较实证评估》(2018)、《民主宪政国家的法律生产能力:韩国分权政府的案例》(2020)、《工作的国会、说话的国会、对抗的国会:国会不信任的宏观结果与微观基础》(2020)、《新冠19防疫政策的成功条件:韩国案例的比较研究》(2021)等论文。
■ 负责及编辑:全周炫_EAI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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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使用 AI 从韩语原文翻译而来,部分译文或语感可能存在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