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RN工作文件] 斯里兰卡:司法独立的两条道路
[编者按]
司法独立,无论是就法院在体制上与立法和行政部门的分离而言,还是就司法机构解决冲突和保护人权的能力而言,都是公正有效执行的关键。然而,尽管存在旨在确保这种独立的体制保障措施,但许多结构性问题仍在损害斯里兰卡法律体系的廉洁和权威。Verité Research的法律团队指出,法官任命、晋升和罢免中的政治影响,以及法院财政独立性面临的挑战,是斯里兰卡司法独立框架的不足之处。此外,法院系统普遍存在的效率低下和公众信任的侵蚀,导致斯里兰卡法院系统未能履行其维护民主价值观和保障个人权利的职责。Verité Research最后概述了可以改善司法独立的措施,例如建立更透明的法官任命、晋升和罢免程序,以及解决当前公众问责制缺乏的问题。
※ 以下为文章节选。全文请查看页面顶部的附件。
司法独立可以被简单理解为司法机构独立于政府其他部门进行司法审判。为此,需要保障体制和运作安排,例如(一)法官的任命程序和资格;(二)任期保障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任期届满;(三)法官的晋升、调动、停职和职务终止的条件;以及(四)法官和司法机构的财政保障(UNHRC 1985)。
随着民主价值观的发展,司法机构已承担起更广泛的职责,成为公共权力的守护者和人民主权的保护者。因此,司法机构被期望能够保障人权,并充当利益冲突之间的唯一调解者(Swart 2019)。因此,政治和非政治行为者都负有积极和消极的义务,以尊重和促进司法独立和廉洁。
本工作文件旨在通过司法独立的视角审视斯里兰卡法院系统。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斯里兰卡的法院结构。第二部分探讨当前保护司法独立的体制和运作措施。第三部分分析斯里兰卡司法独立面临的挑战及其后果。第四部分简要介绍斯里兰卡在推进民主价值观和基本权利方面的司法表现。最后,本部分旨在提高司法独立性,确定现有法律和机构的改进领域。
1. 斯里兰卡法院结构概述
斯里兰卡实行混合法律体系,包括罗马-荷兰法(RDL)、英国普通法和个人法。司法审判通过对抗制体系进行。目前的法院结构如下:
一、上诉法院,包括最高法院(SC)、上诉法院(CA)和省级高等法院,均依据宪法设立。
一审法院,包括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和地方法官法院,均依据1978年第2号司法法设立。
最高法院是斯里兰卡民事和刑事上诉管辖权的最高和终审法院。最高法院还拥有对宪法解释、确定法案合宪性、保护基本权利、处理总统选举相关事项以及议会特权侵犯的唯一和专属管辖权。
上诉法院有权纠正高等法院或任何一审法院在事实或法律上的所有错误。上诉法院还拥有对行政行为发出令状和禁令的管辖权。
高等法院行使初审刑事管辖权,审理由全部或部分在斯里兰卡境内发生的犯罪。高等法院还有权审理人身保护令申请。
地方法官法院行使初审刑事管辖权,地方法院行使初审民事管辖权。
除上述法院外,其他法庭也履行准司法职能。这些包括Qazis委员会和劳动法庭。其裁决可通过令状或上诉由上诉法院进行司法审查。
■ Verité Research 旨在成为亚洲谈判和政策制定信息与分析服务的领导者,同时促进该地区社会发展的对话与教育。本公司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学、政治学、法律和媒体领域的研究与对话,并提供数据收集、信息核实、战略制定和决策分析等服务。
■ 由Juhyun Jun 研究助理
咨询电话:02 2277 1683 (分机号 204) | jhjun@eai.or.kr
*本文为使用 AI 从英语原文翻译而来,部分译文或语感可能存在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