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责任(R2P)在人道主义紧急情况中的应用:从利比亚到朝鲜?
EAI亚洲安全倡议工作论文第22期
作者
李信和(Shin-wha Lee)是韩国高丽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系的教授。李教授拥有梨花女子大学英语语言与文学学士学位,马里兰大学帕克分校政府与政治学(国际关系)博士学位,并曾在哈佛大学国际事务中心担任博士后研究员。她曾任韩国高丽大学Ilmin国际关系研究所研究员、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任命的“卢旺达独立调查”特别顾问、东亚愿景小组主席顾问、三边委员会韩国协调员、新加坡南洋大学国防与战略研究所客座教授、韩中日未来领导人论坛韩国代表、普林斯顿大学东亚研究项目访问学者、哥伦比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全职访问教授,以及大韩民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政治事务驻地学者。现任《东亚研究杂志》编委会成员、韩国高丽大学Ilmin国际关系研究所研究主任、亚太安全合作理事会成员、三边委员会成员、联合国系统学术委员会理事会成员及执行委员会成员,以及韩国高丽大学人文韩国(HK)项目亚洲研究中心部门主任。她近期的英文出版物包括《韩国对亚洲的战略思想》(2008年)、《促进东亚人权安全的环境、规范和教育框架》(2004年)以及《环境至关重要:冲突、难民与国际关系》(2001年)。
一、引言
二十世纪末,武装冲突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大规模国家间战争被暴力性的国家内部冲突或“新战争”(Kaldor 1999; 2007)所取代,其中绝大多数伤亡者是平民。在过去二十年中,国际社会因内部冲突的蔓延及其导致的人道主义危机而不堪重负,日益认识到国际调解或干预在危机预防和应对中的重要性。联合国维和与人道主义任务一直是处理这些问题的主要工具,人权和对平民的国际责任压倒了对国家主权的潜在侵犯。
然而,国际干预,特别是涉及军事行动的干预,引起了一些国家对国家主权可能受到侵犯的担忧。由于人权问题通常被视为国家国内法律事务的一部分,以侵犯人权为由进行外部干预被视为对主权的不正当侵犯(Lee 2004)。
因此,国际社会在人权和人道主义问题应被视为安全问题还是其他问题上仍未达成一致。相比之下,环境和经济恶化、流行病蔓延等问题相对容易被定义为安全问题。尽管如此,在目睹了卢旺达、波斯尼亚和达尔富尔大屠杀和种族灭绝的明显失败后,联合国(UN)及其他国际行为体寻求和论证新的保护规范和规则的趋势似乎是不可逆转的。为了同时解决国家主权和个人人权问题,迫切需要改变规范框架。“保护责任”(R2P)的概念应运而生,旨在寻求关于国际社会何时以及如何为保护人民而进行干预的新国际规范和政策指南。在1999年北约(NATO)为实现人道主义目的而在科索沃采取军事行动引发了对人道主义干预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严重担忧之后,国际干预与国家主权委员会(ICISS)关于R2P的报告引起了全球关注,并引发了国际辩论。
R2P是一种规范或一套原则,它将主权重新定义为一种责任,而不是一种特权或控制手段。它规定,一个国家有责任保护其人口,如果国家政府无力或不愿履行保护其人民的责任,国际社会就有次要责任,必要时通过武力保护他们免受“四种R2P罪行”——种族灭绝、族裔清洗、战争罪和反人类罪(ICISS 2001)的侵害。R2P的原则在2005年9月联合国大会(UNGA)第60届会议高级别全体会议上得到了各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一致通过,并在2009年9月通过了关于实施R2P的联合国大会决议(A/RES/63/308)。
然而,即使概念得到一致接受,将其转化为政策也非常困难。最初,ICISS报告建议R2P的范围应包括国家崩溃和压倒性自然或环境灾难的情况(ICISS 2001),但后来将其缩小到四种R2P罪行。这是为了禁止任意使用R2P概念来证明无限制的国际干预是正当的。然而,在2011年联合国安理会(UNSC)批准北约(NATO)在利比亚进行干预时,这一干预基于R2P,仍然引发了很大争议。此外,这种对R2P的狭隘定义导致了关于如何有效应对朝鲜等面临复杂紧急情况的国家(这些国家自然和人为灾难的结合加剧了人民的苦难)的辩论。
与人道主义干预一样,R2P面临着几个困境:人道主义紧急情况需要达到何种严重程度才能引起国际干预?狭义定义的R2P罪行如何能够涵盖复杂人道主义危机中的受害者?安理会何时应批准外部军事介入作为正当行为,何时不应批准?强行干预会带来更大的危险,还是袖手旁观一个国家内的人道主义危机?R2P能为外部介入提供何种规范和法律依据?为什么R2P原则不仅仅是人道主义干预,R2P能否克服人道主义干预的不足?为什么我们需要干预利比亚,而不是叙利亚(尽管叙利亚的情况在平民保护的必要性方面与利比亚大致相同)?如果发生像利比亚那样的危机,国际社会能否基于R2P原则选择军事干预朝鲜?
沿着这些探究的思路,本工作论文首先回顾了国际社会对复杂紧急情况的应对,特别强调了多层面的联合国维和与人道主义干预。其次,将讨论R2P概念的发展和争论,随后探讨与R2P概念和实践相关的局限性和争议。第三,将通过一系列案例研究,考察R2P应用于国际认可的R2P罪行和“非R2P”罪行的可能性:柬埔寨、达尔富尔、肯尼亚、科特迪瓦、利比亚和叙利亚作为R2P界定的罪行;以及缅甸、索马里和津巴布韦作为非R2P案例。通过这些案例研究,我们可以评估扩大R2P范围的可能性和有效性,并为朝鲜的案例找到实际意义。不幸的是,联合国成员国似乎不太可能将R2P应用于朝鲜,不仅是其当前状况,即使该国人民面临像利比亚和叙利亚那样的局面,因为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中国和俄罗斯将否决任何针对朝鲜的军事干预。
简而言之,本文的初步假设是,考虑到将R2P从言语转化为行动的困难,将R2P的范围限制在四种罪行是实际的。然而,狭义定义的R2P也限制了其在预防、保护或应对复杂人道主义紧急情况方面的潜力,即使对于朝鲜这样人权侵犯和人道主义挑战最为严峻的国家之一也是如此。因此,最终有益的是探索扩大R2P范围的方法,同时又不损害其在现实世界中的适用性。
二、国际社会对复杂紧急情况的干预
1.复杂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的兴起
联合国致力于尊重其成员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主权,并通过国际合作和集体安全来维护和平。该组织的创始人设想其在预防国家间冲突中的重要作用。人们相信,防御外部侵略反过来将保障各国公民的个人安全。
然而,当今大多数武装冲突源于单一国家内部的内战和群体冲突,而非国家间的战争。在过去十年(2001-2010年)的29起主要武装冲突中,只有2起是国家间的战争,其余27起是内部冲突(SIPRI Yearbook 2011)。自冷战结束以来,这些国内冲突变得更加普遍,其根源在于国家内部的族裔、群体和宗教差异,并且当政治权力斗争、领土问题和核心经济资源等因素发挥作用时,这些冲突往往变得难以解决。
在内战或国家失败的背景下出现的多数最严重的危机,往往是沿着人道主义的路线来定义的。根据联合国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厅(OCHA)的说法,当今的武装冲突伴随着“积极和蓄意针对平民,包括人道主义援助工作者,广泛侵犯人权,将强奸和其他性暴力罪行作为残酷的战争手段,特别是针对妇女和儿童,以及强迫流离失所。” 剥夺平民获得食物、水和住所等基本必需品的权利,以及国际人道主义援助进入危机区域的限制,也是造成广泛人类苦难的主要原因,更不用说在冲突地区构成最严重人道主义危机形式的族裔清洗或种族灭绝(Lee 2004)……(续完)
*本文为使用 AI 从英语原文翻译而来,部分译文或语感可能存在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