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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亚与国际刑事法院:规范倾向的成因与后果

分类
工作论文
发布日期
2015年4月7日
相关项目
未来创新与治理

东亚和平、治理与发展研究员项目

作者

Alex Dukalskis是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的讲师。他研究和教授威权国家、转型正义、亚洲政治和国际人权。他的作品发表在《人权季刊》、《和平研究杂志》、《国际研究评论》、《共产主义与后共产主义研究》以及《民主化》等期刊上。此前,他曾在北卡罗来纳大学教堂山分校担任讲师,并在哥伦比亚大学担任访问学者。他获得了圣母大学政治学与和平研究双博士学位,伦敦政治经济学院人权硕士学位,以及威廉姆斯学院本科学位。《人权季刊》、《和平研究杂志》、《国际研究评论》、《共产主义与后共产主义研究》以及《民主化》。此前,他曾在北卡罗来纳大学教堂山分校担任讲师,并在哥伦比亚大学担任访问学者。他获得了圣母大学政治学与和平研究双博士学位,伦敦政治经济学院人权硕士学位,以及威廉姆斯学院本科学位。

他的研究兴趣源于他在非营利组织国际辩论教育协会(IDEA)的专业工作。多年来,他在亚洲、欧洲、中东和非洲的20多个国家工作,向年轻人传授辩论,并将其作为提高批判性思维和倡导能力的工具加以推广。


摘要

本文旨在理解三个主要亚洲国家对《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所载规范的政策。本文通过两种方式进行。首先,它追溯了自20世纪90年代末规约谈判以来,韩国、日本和中国与国际刑事法院的互动。为此,本文采用了一种独特的测量指数,旨在准确地概念化一个国家对特定国际规范或规范集的“倾向”。其次,本文将重点更集中地理解三个东北亚主要国家如何应对近期将朝鲜纳入国际刑事法院轨道的努力。基于这些分析,并参考东北亚地区,阐述了关于国际规范相互建构特征的理论意义。

引言

国际刑事法院(ICC)已进入第二个十年,已成为国际法的重要机构。该法院代表着对犯有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的个人追究责任的革命性且有时颇具争议的规范。鉴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运作、预算、治理以及最终的效力都依赖于各国,学者和政策制定者准确地概念化和理解各国对该法院的立场至关重要。

亚洲地区在国际刑事法院缔约国大会中的代表性不足(Chesterman 2014)。更广泛地说,东亚的制度化程度远不如世界其他地区,现有的制度化程度也不牢固(Johnston 2012: 63-67)。关于东亚国际制度的学术研究强调,它们往往具有相对非正式、务实、建立共识、非对抗性的讨价还价方式,以及对过度密集制度化的规避(Acharya 1997; 同上)。一方面,那么,国际刑事法院在亚洲被相对较少地接受并不令人意外。国际刑事法院是高度法治化的,因为它的规范阐述清晰,遵守义务具有约束力,并且实施委托给司法机构(Abbott et al. 2000)。因此,可以预期亚洲国家会犹豫是否加入该法院。

另一方面,亚洲在国际刑事法院的总体接受度不足掩盖了次区域层面的显著差异,因为东北亚各国与国际刑事法院的互动随着时间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特别是,有两个东北亚国家在高度法治化和制度化的国际刑事法院方面发挥了领导作用:韩国和日本。自2002年以来,韩国一直是该法院的主要支持者,它批准并纳入了《罗马规约》,向亚洲其他国家推广了该法院,并为国际刑事法院提供了财政支持。该法院现任院长宋尚炫法官是韩国籍。法律和政治障碍阻止日本最初加入《罗马规约》,但在国内经过漫长的立法过程后,它成为了《罗马规约》的缔约国,并成为该法院的主要倡导者和支持者。中国不是国际刑事法院的成员,鉴于其对国家主权的理解以及对该法院管辖权的严重保留,中国不太可能成为其成员。尽管如此,北京积极参与了《罗马规约》的起草,并以观察员身份出席了缔约国会议。此外,中国偶尔支持国际刑事法院的作用,例如在2011年投票赞成联合国安理会第1970号决议,将利比亚局势提交给该法院。因此,东北亚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亚洲国家不愿加入具有安全政策影响的高度制度化和法治化司法机构的预期。

本文的实证目标是理解东北亚三个主要国家如何参与《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所体现的对战争罪、灭绝种族罪和反人类罪的个人问责规范。理论上,本文旨在阐明国际规范与国家能动性之间的相互建构关系(Kim and Sharman 2014)。与所有国家一样,中国、韩国和日本都嵌入在国际规范结构中,该结构在它们外交关系的某些领域塑造了它们的行为和偏好,但它们也是积极的行动者,试图在国际层面促进、塑造或破坏规范。本文将使用一个名为“规范倾向指标”(NDI)的指数,来准确衡量和评估过去15年来东北亚所有三个主要国家对国际刑事法院的政策和倾向。这项工作为系统地评估上述简要描述的案例之间和案例内部随时间的变化提供了一种方式……(续)

*本文为使用 AI 从韩语原文翻译而来,部分译文或语感可能存在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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