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RN工作论文] 斯里兰卡:司法独立的两条道路
[编者注]
司法独立,无论是在法院的制度性分离于立法和行政部门,还是在司法部门仲裁冲突和保护人权的能力方面,对于公正的有效运行都至关重要。然而,尽管存在旨在确保此类独立的制度性保障措施,但许多结构性问题仍在侵蚀斯里兰卡法律体系的廉洁和权威。Verité Research的法律团队指出,法官任命、晋升和罢免中的政治影响,以及法院财政独立性面临的挑战,是斯里兰卡司法独立框架的不足之处。此外,加之法院系统普遍存在的效率低下以及公众信任的侵蚀,导致斯里兰卡法院系统未能履行其维护民主价值观和保障个人权利的职责。Verité Research最后概述了可改善司法独立的措施,例如建立更透明的法官任命、晋升和罢免程序,以及解决当前公众问责制缺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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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可以简单理解为司法部门独立于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司法权。为此,需要保障制度性和操作性安排,例如(一)法官的任命程序和资格;(二)直至法定退休年龄或任期届满的任职保障;(三)关于法官的晋升、调动、停职和职务终止的条件;以及(四)法官和司法机构的财政保障(UNHRC 1985)。
随着民主价值观的演变,司法部门已承担起更广泛的作用,成为维护公众权力和保护人民主权的基石。因此,司法部门被期望能够保障人权,并充当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的唯一调解者(Swart 2019)。因此,政治和非政治行为者都负有尊重和促进司法独立与廉洁的积极和消极义务。
本工作论文旨在从司法独立的视角审视斯里兰卡法院体系。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斯里兰卡的法院结构。第二部分探讨当前保护司法独立的制度性和操作性措施。第三部分分析斯里兰卡司法独立面临的挑战及其后果。第四部分简要介绍斯里兰卡在推进民主价值观和基本权利方面的司法表现。最后,本文旨在通过识别现有法律和机构的改进领域,以期加强司法独立性。
1. 斯里兰卡法院结构概述
斯里兰卡拥有一个混合法律体系,包括罗马-荷兰法(RDL)、英国普通法和个人法。司法通过对抗制体系进行。当前的法院结构如下:
一、上诉法院,包括最高法院(SC)、上诉法院(CA)和省级高等法院,均依据宪法设立。
初审法院,包括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和地方法官法院,依据1978年第2号司法法设立。
最高法院是斯里兰卡民事和刑事上诉管辖权的最高和终审法院。最高法院还拥有宪法解释的唯一和专属管辖权,负责裁定法案的合宪性、保护基本权利、处理与总统选举有关的事项以及议会特权侵犯事宜。
上诉法院拥有纠正高等法院或任何初审法院在事实或法律上所犯一切错误的上诉管辖权。上诉法院还拥有对行政行为发出令状和禁令的管辖权。
高等法院拥有审理、审判和裁定在斯里兰卡全部或部分发生的犯罪行为的初审刑事管辖权。高等法院还有权审理人身保护令申请。
地方法官法院行使初审刑事管辖权,地方法院行使初审民事管辖权。
除上述法院外,其他法庭也行使准司法职能。这些包括卡齐委员会和劳动法庭。其裁决可由上诉法院通过令状或上诉进行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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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及编辑:全周炫 EAI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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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使用 AI 从韩语原文翻译而来,部分译文或语感可能存在偏差。